问:股东在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而强行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其他股东的救济措施?
答: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1)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2)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除外。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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